车载天然气气瓶检测线申请全套资料
车载气瓶检测线申请全套资料
一、审批事项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
二、政策依据
《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三、办理条件
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计的检验机构除外)。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得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注: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持以下申请材料, 邮寄或报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特种设备行政审批窗口:
1、特种设备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本;
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申请报告) 1份 ;
3、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1份;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份;
5、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香或者换证核准) 1份 ;
6、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机构除外),应当提供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
7、申请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1份 ;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份。
换证单位还需提交: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2、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一) 受理
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3) 处于对办理检验核准工作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2 、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予以受理,并将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份)返还申请单位(邮寄或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3、不予受理的,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受理原因。
(二) 评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三)审查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 应根据相关规则规定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四)发证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打印证书后,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五、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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